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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外旅行支票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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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公民出国旅游、学习、考察、贸易等活动的需要,我国银行开办代售美元、日元、法郎、英镑等国外旅游支票业务。由于国外旅行支票应用范围广,运动过程长,且由使用者随身携带,失窃在所难免。窃取未售出的国外旅行支票,能否产生所有人丧失财产权和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权的结果或对他人财产权造成威胁而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窃取尚未出售的国外旅行支票,由于此刻旅行支票不含有其面额反映的价值,不能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不能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外旅行支票是有价证券,一旦破窃取,财产的所有权即被非法转移,应以其面额计算其犯罪后果,按盗窃罪论处。
作者 曹铮 邢世魁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43-4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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