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br>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出处
《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
2013年第3期129-131,共3页
Practical Journal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Electronic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