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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社会服务职能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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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就是高等学校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等推广、应用于社会;高等教育社会服务职能法律化,就是指国家赋予这一职能具有合法的地位,即制度化或规范化。高等教育社会职能的法律制度化。
作者 余先鼎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律系
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1988年第2期79-81,共3页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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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李廉水.高校社会服务的性质、内涵与功能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1990,36(4):21-24. 被引量:12
  • 2[英]阿什比(E·Ashby) 著,滕大春,滕大生.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
  •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www.gov.cn,2010-07-29.
  •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EB/OL].[2007—12—06].
  • 5德里克·博克.高等教育的是与非[J].交流,1994,(1).
  • 6阿什比著.腾达春译.科级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20.
  • 7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课题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要点[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8—9.
  • 8爱因斯坦著.许良英,赵中立,张宜三编译.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10.
  • 9北京清华学校大学部章程[N].清华周刊,1925—11—06.
  • 10莎拉·格莱泽.高等学府的新伙伴[j].交流,1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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