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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付与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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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生产企业正常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的利息,在我国财会制度中已有明文规定,即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在税前支付。这种做法导致了企业的何种行为呢?本文试图分析这一做法对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一个企业通过一个生产周期后在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结果。现假设一个企业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生产成本为(C+G),其中G为从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销售收入为W,所得的税税率为R。情况Ⅰ是将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税前支付;情况Ⅱ是不将贷款利息计入成本,而作为利润的直接扣除,税后支付。这样,将得出以下结果。
作者 罗跃进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8年第4期7-8,共2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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