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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最适利率水平——与郑先炳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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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拜读了郑先炳同志《论最适利率水平》一文(《金融研究》87年12期,以下称《郑文》)很受启发。对文中某些观点不敢苟同,特提出几点管见以求教于郑同志。所谓最适利率水平,应当是体现一种资源的均衡价格,基本反映资金的供求规律。因此,最适利率水平本身具有客观性。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能谈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首先,对最适存款利率水平的确定,我基本同意《郑文》的分析。不过我认为:第一,在证券的“三性”(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分析上,目前政府证券尚缺乏可比性。因为经济主体的“投资”几乎不是出于盈利动机,而是服从于行政干预。既然缺少这个基本前提,分析就没有意义。因此,政府证券利率不能作为制定存款利率的依据。第二,按照《郑文》提出的存款利率为7.5%,在扣除物价上涨率(严格说应是通货膨胀率)6%以后。
作者 范正平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8年第3期35-37,共3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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