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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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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要求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企业留利逐步补充。但是企业目前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渠道主要是留利部分。从现状来看大多数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例:南昌市186户国营工业,1987年末自有流动资金为331461千元,定额流动资产为1384045千元,自有流动资金只占定额资产的23.95%;87年实现利润为28256千元,从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数为16399千元,占利润总额的5.8%。假设企业生产不再增长(事实上不可能),维持现有资金占用水平,自有流动资金达到70%的要求,需增补39年之久。况且企业生产在不断发展,所需流动资应在不断增加,企业需新增流动资金数额远远超过企业由利润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数额。说明企业按目前这种办法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是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的。
作者 李刚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8年第3期63-63,共1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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