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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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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统计报表管理,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家统计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按规定报送基层统计报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
出处 《统计》 1988年第8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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