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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合同定购制为定购任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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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实行第二步改革以来,国家对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作为权宣之计,无可非议,但使用“合同定购”一词,觉得不妥。 “合同定购”,包括公粮和定购两部分。公粮属于税收性质,定购属于农民对国家所尽的义务。作为“合同”,按法律规定,应建立在自愿协商平等的基础上。而在现实中。
作者 黄凯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8年第11期54-54,共1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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