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去年发生的一宗提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争议事故中,当我某外贸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某家国外客商申明:我方提交的单据,完全合乎客方“过去接受过的”做法,并请立即赎单付款时,这家客户对我方的答复却是:“过去接受过的单证,并不说明都是正确无误的……”,藉以拒付贷款,结果我方遭受严重损失。客户的答复对我们明确地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客户“过去接受过的”做法,尤其是某些“通融的”做法,并非现时定会同意照办的!这一问题很值得我们外贸公司的同志重视和警惕。
出处
《国际经贸探索》
1988年第4期40-42,25,共4页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