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它的出现对打破条块分割、改革以纵向隶属关系管理经济的旧体制结构,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重新合理组织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三十条”)中指出:“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按照这样的要求组建起来的企业集团的法律形式,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2期30-32,共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