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8年,日本颁布了《日本公证人法》,同时废除了1886年的《日本公证人规则》。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日本公证人法施行细则》、《日本公证人定员规则》、《日本公证人手续费规则》、《日本公证人审查会令》,《日本公证人身份保证金令》等法令。日本现有公证人485名,公证人由法务大臣任命。根据《日本公证人法》的规定,公证人的主要条件是:一、成年的日本国民,经资试合格,并在实地进行公证人见习满6个月以上者;二、民事裁判官(不包括简易裁判所的裁判官)、检察官(副检察官除外)或具有律师资格的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2期59-59,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