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实行差额选举制度,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80年起,在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下,我国扎扎实实地先后进行了三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在此过程中,曾两次修改选举法,使之逐步完善。实践证明,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它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1期27-28,共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