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根源,即引起犯罪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弄清犯罪根源,是进行犯罪预防的前提条件。犯罪这一起源于私有制的社会现象,为什么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得以继续存在,是人们多年来一直探讨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不断深化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问题。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科学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从而为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根源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因此。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4期57-57,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