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特点刍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犯罪根源,即引起犯罪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弄清犯罪根源,是进行犯罪预防的前提条件。犯罪这一起源于私有制的社会现象,为什么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得以继续存在,是人们多年来一直探讨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不断深化综合治理工作必须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问题。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科学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从而为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根源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因此。
作者 惠恩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8年第4期57-57,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