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们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中,由于认真贯彻了继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认真执行了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处理,有效地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做法是:一、对于能按份进行分割的房产,分割后又不影响房产的效用,当事人也要求进行分割的,则按各继承人应得份额进行分割。在我院处理的52件房产继承案中,按这种方法处理的有23件,占44.2%。如赵兴发诉任淑芬房产继承一案。赵、任二人是同母异父兄妹。现座落贵阳市市北村102号房屋一栋(前后共六间)系在赵兴发生父病故后由其母赵素华一人自行购置的。赵素华再婚后又生任淑芬一人。1978年赵素华病故时(任父已先死亡),上述房屋由任淑芬居住和使用。
出处
《法律适用》
1988年第1期26-27,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