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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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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子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德富,男,农民代理人张振玉,男,工人被告李永家,男,农民[案情]1984年土地改革时,原告一家6口人,有母亲王氏,妻子贾玉莲,长子张振玉,长女张雅琴,次女张雅娟,分得土木结构的正房3间。
出处 《法律适用》 1988年第7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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