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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牟夫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了30m^2的那幢私房,不能认定该遗嘱全部有效。此幢私房为王牟夫与李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因一方死亡而发生继承,除另有约定的外,一般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作者 丁伟军
出处 《法律适用》 1988年第7期30-30,共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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