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谈反致与转致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当一国的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果所援用的不是外国的实体法而是其冲突规范,而且两国的冲突规范对于该法律关系的解决,又规定了不同的冲突原则,那末在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所谓“反致”和“转致”的问题,从而限制了外国法的效力。1.反致。所谓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此时,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作者 刘玉珠
出处 《法律适用》 1988年第5期13-14,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