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我国的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就非常正确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这个一向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在改革的浪潮中,第一次作为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闯进了中国的经济领域,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这将有助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速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1988年第6期15-17,共3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