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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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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方便公民和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对代理作了专门规定。但是,对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在其职权范围內,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代理关系沒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工作人员是法人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
作者 崔明霞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88年第3期83-85,共3页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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