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从1981年正式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来,对许多大中型项目如矿山、冶金、能源开发、集中供热等一系列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开发项目均已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对居住区或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性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却还处于开始阶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自然环境已不是单纯地保护,而且要求进行更新,使已经破坏了的生态平衡重新得到恢复。因此,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程序、方法等方面,也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1988年第9期25-27,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