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中,非法拘禁是发案较高的一类犯罪。为了正确认识、预防和处理新形势下发生的非法拘禁案件,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其罪与非罪的界限,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这类案件行为人的职业是相当广泛的,有县级领导干部、公安司法人员、保卫人员、乡村基层干部,也有一般工人、农民。其中,多数是有处理人的问题的权力或其他权力的人。一般来说,具有一定权力是实施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条件。这类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员比较多,有批准者、决定者、执行者;有些案件的行为人还有殴打、侮辱情节。每种情况又可能不止一人,其责任大小也不同。由此可见,行为人的社会职业、责任人员的相对广泛性是本罪的重要特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参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人。
出处
《河北法学》
1988年第2期20-23,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