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地方政府的法制工作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对地方政府是否具有立法权这个问题,目前认识还不一致。有的同志把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排斥在我国立法体系之外,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在我国现阶段“两条渠道、两个层次”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是法的一个渊源。本文仅就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谈一点看法。
出处
《河北法学》
1988年第5期9-12,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