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便于判断和运用证据,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予了证据以种种理论上的分类。因此,其分类的科学与否,就必然关系到证据判断和运用的准确性。可见进行正确分类,具有头等重要的诉讼意义。 然而,实践证明,已有的分类并不都是正确的。我国有关教材和论著,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把能否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作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所得出的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所谓“间接证据”则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分类的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果,笔者认为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在这里谨陈自己的浅见,以就教于专家和读者。
出处
《河北法学》
1988年第6期34-38,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