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贿赂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已做了规定。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对该条做了修改和补充。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称《解答》),对贿赂犯罪有关问题又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司法实践,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原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比,对贿赂罪的数额、情节和量刑,规定得更为具体,便于执行。这是对我国刑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打击贿赂犯罪的猖獗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补充规定》对惩治贿赂犯罪的补充和完善表现在那些方面呢?笔者认为:
出处
《河北法学》
1988年第4期33-35,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