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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审查史漫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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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电影界于1934年认可了的这部布林新法典十分严谨。电影界有些人感到它动辄得咎,后来证明并非如此。剧本在使用前必须先交给布林的制片法办公室批准或驳回。按照批准了的剧本拍出的影片还要送交进一步审查,以确保在拍摄期间没有掺入杂质。这种预先审查的办法在公众看到成品之前进行,是一种宰割影片的办法。既万无一失又省却许多麻烦。在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承认法典之后,好莱坞放弃了自已的自由。
作者 仰初
出处 《电影艺术》 1988年第11期62-64,61,共4页 Film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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