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由伦理,宗教范畴向法律范畴的演进端赖权利的保护手段由道德力量向强制力量的转化。以史为断,人类最初的规范性准则最可能的形式是习俗与判例,这些规范最主要的作用发生的场所是法庭。这就表明一种事实;人类社会早期对权利的法律确认和强制性保护是个别的、特定的,这种个别保护的日益增加与一再反复形成了一般规则,其目的是为了济社会经济,政治情势变化以后,社会群体组织中习俗、道德、宗教力量的不足。
出处
《比较法研究》
1988年第4期46-51,共6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