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企业集团导源于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它的产生、发展,猛烈地冲击了旧的经济体制,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发挥了企业分散的优势集合成群体的优势,使企业的生产力在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紧密结合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在企业集团蓬勃发展过程中,深入认识和研究企业集团的法律类型及法律特征等问题,及时制定企业集团立法并予以实施,就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消除企业集团发展中不利因素和消极后果,促进和保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集团可归结为四大法律类型,即法人型企业集团、合伙型企业集团、契约型企业集团、复合型企业集团。不同层次的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和促进不同种类的企业集团都能健康发展,发挥各自特有的作用。 (一)法人型企业集团。法人型企业集团是指由集团成员之间通过共同投资或相互参股等形式组成的,由国家或经济、技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公司通过投资。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6期19-20,1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