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运用策略和手段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证实犯罪,缉获犯罪人。因此,侦查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认识活动。什么是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特征呢?在传统的侦查理论中,流行的观点认为,侦查活动一般都是从犯罪行为后果来追溯造成犯罪后果的犯罪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目的等),以及犯罪实施过程的真象。因此,侦查是“从犯罪实践程序系列的终端开始的”,“倒过来或逆时针方向揭露犯罪的认识活动”。这种观点是否反映了侦查认识活动全过程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6期16-17,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