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人民调解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其在稳定社会治安方而的特殊作用吸引着人们的广泛注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开始从理论上对此两项法律制度进行了愈来愈深入的研究探讨,以促进两项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是,这些研究探讨一直是把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工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对象分别进行的,似乎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制度只能以保留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朝着完善的方向发展。笔者根据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制度的不可分割性。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6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