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健全,运用法律的方法调整具有法律关系为特征的军民关系的问题,已经日益迫切地提出来了。目前,军民之间的有些问题用道德规范已不能调整,需要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例如,军人的人格受法律保护问题。现在有的群众对军人随意进行人格侮辱,辱骂军人,围攻军人,擅自摘取、撕毁军人的领章帽徽;过去有的部队征用土地,部队领导和地方领导一商量,土地就拨过来了。现在征用土地,必须要按有关法律来办理;过去有些军民纠纷,军地领导共同协商,就可以解决问题,现在有些军民纠纷单靠领导协商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而要提交司法部门,按照司法程序给予解决。另外,军地之间发生的案件,司法管辖不是很明确,也需要加以规范。下面谈谈关于建立军地之间有关法规的称谓和内容问题: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4期13-1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