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犯罪结果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另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第二种说法比第一种说法要科学一些,它把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区别开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未能明确地表达出犯罪结果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从一般意义上说,“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的最后状态。这种状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犯罪结果同样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犯罪行为对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非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则是无形的,如反革命罪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事实上,反革命行为只能对其形成一种可能的危险性;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4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