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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立即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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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具备休庭间隔的时间条件,应当而且可能完成判决书的制作工作,故法律要求“立即送达”。所谓“立即”,紧接着宣告判决。
作者 张传汉
出处 《法学杂志》 1988年第4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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