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甚至一个地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派出所改革的形式不能要求千篇一律,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形式取决于事物的本质。派出所的改革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在方向上必须保证派出所成为区域性的战斗实体,同公安机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相适应;在内容上要顺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不断强化派出所的基本功能,增强派出所的活力。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2期25-26,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