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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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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钢厂副总工程师刘文光,已年过七旬,其妻早故,女儿刘芬出嫁多年,大儿子刘波在某学院任教,1971年和某中学教师赵兰结婚,第二年生一男孩取名刘冬。刘春系刘波前妻所生,在某工厂当工人,1972年与同厂女工李涛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莉。二儿子刘江与周芹结婚,生一男孩刘刚、一女孩刘梅。1983年刘江因病死亡,第二年周芹带了两个孩子改嫁他乡。刘文光、对芬、刘波、刘春等人,平时来往密切,和乐亲睦。1985年11月20日,刘文光和儿子刘波、孙子刘春乘船外出。
作者 傅郑生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8年第3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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