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议“庸” 输庸代役的规定,在唐朝赋役中曾作为一项制度肯定下来,对此,治史者多从“减轻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着眼,认为它能使农民较多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依照农时进行生产,所以它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变化,给予较高的评价。对此,本文以为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唐朝的赋役制度,在两税法改革之前,主要以租庸调为主,但也还存在着地税、户税及各种工商杂税。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只将租庸调作为唐朝前期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其它各种税收暂且不论。 建立在均田制上的赋役制度,就我们现在所知,共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五个朝代的五种制度。从政府的财政收入(指实物或货币)看,北魏、北齐、北周和隋都只有租调两项。而唐朝因为规定了可以输庸代役,则财政收入由租调两项一变而为租庸调三项。无疑,就财政收入而言,唐朝的来源比北魏、北齐、北周、隋要有利得多。从唐朝政府来说,规定输庸代役,并非为了减轻农民的徭役负担,而是另有所图。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8年第1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