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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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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共同体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总称。其主要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和欧洲共同体法院等。欧洲共同体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共同体的司法权。共同体法院由十一名法官和五名公设律师组成。这些法官和律师由成员国一致同意选出,但都不是任何国家或政府的代表。他们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考虑各自国家的利益。法官任期六年,每三年更换一部分,可以连选连任。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8年第1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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