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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定范畴应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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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这种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派生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所以称为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上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有其特定范畴。
作者 席建松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34-35,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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