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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联营的好形式——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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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七年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决定》之后,横向经济联合以不可阻挡之势冲击着几十年来形成的旧体制,各种联营形式的出现,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选择的模式。在横向联合的浪潮中,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联营体,则成为人们热衷追求的目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联营体,俗称紧密型联合体,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由各企事业单位联营后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体。法律规定确认了传统公司的基本要素。只是由于我国长期来实行的行政性公司管理体制,因而在横向经济联合的高潮中,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具体形式,使联营体的法律性质、成员位与联合体的法律关系,成员单位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呈现出复杂的不稳定的状况。
作者 邹瑞安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20-21,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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