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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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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组织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
作者 王晓同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4期46-49,4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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