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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刑法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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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海外学者亦称“阻却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似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却有利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基于特殊的理由,而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封建刑法虽然没有阻却违法的概念,但是却有类似于阻却构成犯罪的许多规定。
作者 王志刚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3期80-8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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