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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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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古今中外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规定。实质要件又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须有双方结婚意思的表示;消极要件又叫结婚的障碍,即结婚必须排除的、禁止的条件,如近亲属不得结婚。
作者 刘莉
出处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8年第2期71-7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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