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成定论。此命题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论是何种表达,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些观点看起来非常正确,然而照我看来,却过于绝对,过于笼统。我认为,一概而论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更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命题作更深入的分析。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5期8-11,共4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