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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的政制、行政与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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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中英两国政府草签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收回香港主权之后的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香港将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存在,实行不同于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一九八六年九月,国家教委在《关于试行“高等院校经济法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草案)”的通知》中,已把《香港法》列为一门重要的课程。因此,开展对香港法的研究,无论是对于协调一国两制所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加强法制建设,还是对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刊从这期起,开辟了“香港政制与法律研究”专栏,刊登有关的论文,以期推动对香港和香港法的研究。我们衷心希望这个栏目能得到广大读者和作者的支持。
作者 庄金锋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21-26,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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