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八四○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前,香港地区作为清王朝领土的一部分,适用中国法律。当时的制定法主要是《大清律例》。该法典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内容庞杂,包罗万象,含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但实际上是一部以刑律为主的法典。因此,香港地区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诸如遗产继承、契约订立、土地所有权以及家族组织等问题,主要还是通过商会、工会、乡绅父老会、同乡会等民间机构,依据中国的传统、本地的风俗以及宗教规范进行调整。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27-31,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