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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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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的公司立法与英国的公司立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香港的第一个公司立法是一八六五年通过的《公司条例》,这个条例与英国的《一八六二年公司法案》大同小异。此后,香港公司法随着英国的公司法的修订而修订。直到一九四八年以后,除少数条款追随英国公司法,香港公司立法逐渐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一九六二年,香港总督委任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对香港公司法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广泛收集材料,并结合香港本土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报告。报告的内容成为进一步修订《公司条例》的主要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是调整各种法人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资金的筹措和运用。
作者 顾功耘
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1期32-37,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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