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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已有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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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审批了三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学位工作在稳步地向前发展,学位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起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提高,研究生的招生专业,必须具有学位授予权,所以,对有授予权的专业,必须加强导师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导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始终使该专业在学术上处于本学科领域的前列;同时,对于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其它种种因素造成的已经获得学位授予权而又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的专业,国家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加强复查工作;对虽然已获得学位授予权,经过多年演变而不合格的专业,要进行调整。本文就目前学位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点改革建议。
作者 李宗玮
机构地区 山东师范大学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1988年第2期57-58,共2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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