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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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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一般成员对法具有的感觉和想法,间接规定了法律体制本身的规模,同时,也是通过法律行为规定法律体制工作的重要因素。这一问题一般是作为“法意识”而提出和对待的。它应该作为法律体制条件的一种因素来理解。但是,过去对同样条件的其他因素不大重视,仅把法意识作为争论的对象。所谓“条件”。
作者 苏正绪
出处 《当代法学》 1988年第1期63-65,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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