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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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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此类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规定存有许多弊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首先,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符合司法原则。
作者 刘天孔
出处 《山东法学》 1988年第4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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