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十年代,在中国刑法学界发生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大论战,这就是法人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如今争吵虽已趋近尾声,但两派截然对立互不相让的论战者之间的对峙状态,却还没有结束。为什么面对日益严重的法人犯罪现象,许多人仍无动于衷?为什么在我国刑事立法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法人犯罪的法例以后,一些同志仍固执己见,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对此,当然有种种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之争,但我以为,说到底是一个法学观念能不能更新和变革的问题。由于某种历史的契机,我们几乎是不加选择地全盘接受了苏联的法学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6期5-5,共1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