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学应注重对“应有”范畴的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法学幼稚论”近来流传极广。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我觉得,我们的法学一直不注重对法学的“应有”范畴的研究,是法学幼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作为一门成熟的社会科学,应对一定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提出一定的理论予以概括和解决。而这些,都离不开对应有范畴的研究。我们对别的学科之所以没有称其为幼稚,
作者 韦绍英
机构地区 法理学硕士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6期5-6,共2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